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八条 土地储备范围包括: (一)未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新增建设用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协议交还或者置换的土地; (六)国家及省规定可以储备的其他土地。 列入土地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登记、造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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