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六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六十条 土地储备的资金来源: (一)银行贷款; (二)计提土地供应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三)财政拨款; (四)其他资金来源。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