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