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依法改变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和土地用途的,应当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不超过新用途的最长期限,并扣除原已使用期限,按新用途计收地价。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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