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用地管理 第四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以初次统征土地时核准的在册人口数为准。被征地农民可以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用地标准、建筑面积标准在本村范围内申请宅基地。 被征地农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持户口簿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委托书,向所在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同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到辖区所在地的市土地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提出用地申请。父母是被征地农民,与其同住并且同户的成年子女也是被征地农民的,领取结婚证后或者三十周岁以上未婚的,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