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帐册,专户管理,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筹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部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失地农民本人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社会保险。 土地征收后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流转后的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社会保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