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不履行已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或者不服征地补偿决定,拒绝接受征地补偿费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向公证机构办理征地补偿费提存手续。 征地补偿费提存通知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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