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四条 未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发布用地公告,并依据市政府规定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用地公告发布后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