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第二十六条 已经支付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开发建设前发出用地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耕种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清理、搬迁。逾期不清理和搬迁的,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清理场地。 用地公告或者书面通知中应当同时明确对耕种单位或者个人的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