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市政府可以决定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营、管理、使用的土地,明确征用的用途和期限,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征用土地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