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三条 统征土地在国家未使用前,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与土地承租人签订租赁耕作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用地清场时是否给予补偿。 未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租人不得改变用途和地貌,不得挖沙、取土、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项目建设,不得种植生长期一年以上的经济作物。 前款所称统征土地,是指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并付清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经市土地主管部门确认,土地所有权已被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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