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后,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清理场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