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修改之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建设用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