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三十二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依法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全市建设用地统一进行总量控制。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制订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