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