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三十五条 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通过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地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