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报批 第三十六条 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应当按规定开发、利用土地,但不得利用建设用地批准书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转让、出租等其他处分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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