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持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建设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改制时,应当将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从改制企业中剥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主管部门收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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