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七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七十九条 土地确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市土地主管部门确权的结果办理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出租和抵押应当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并依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