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七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七十九条 土地确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市土地主管部门确权的结果办理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出租和抵押应当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并依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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