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条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土地的登记造册,由市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享有和行使相应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