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二条 集体土地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以下类别进行登记造册,并由市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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