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三条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变更、注销登记时,应当明确核准登记的时间,并对外公示。核准登记时间以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核准登记业务最后审批的时间为准。 办理变更登记的核准登记时间应当与上一手注销登记的核准登记时间相一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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