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五条 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对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查明土地权属情况。查封或者处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文书中应当载明土地的权利人、土地权属证号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证号、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性质。 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包括预查封、轮候查封)应当明确查封的期限。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市土地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直接注销查封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