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预查封、查封登记手续分别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市土地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时,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要求协助执行的内容与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凡要求协助执行的内容中被执行人及其被执行土地的权利人名称、证号、面积等与登记信息一致的,不作实体审查,及时协助执行;不一致的,可以向该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的审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