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八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如果该土地使用权已依法设定抵押的,基于法定事由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原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效力及于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权益。抵押权人对土地补偿权益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