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土地监察 第八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土地监察 第八十九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如果该土地使用权已依法查封的,对已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市土地主管部门必须商请查封机关同意,由查封机关依法作出解除查封法律文书后方可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效力及于该土地使用权的替代物、收地补偿权益,由原查封机关作出查封该替代物、收地补偿权益的法律文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