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七条 对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以处置土地使用权为目的,要求市土地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执行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市土地主管部门协商: (一)地上没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未交清地价的土地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