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八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以下类别进行登记造册,并由市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前款第(一)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取得的方式分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三种类型进行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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