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七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第七十八条 未完成项目建设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禁止抵押;地上有合法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抵押。 抵押合同应当约定抵押物被处置时补交地价等条款,抵押权人应当向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书面承诺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