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十五条 为向金融机构贷款或者为担保履行其他债务的需要,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但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除外。 根据前款的规定,为履行其他债务需要设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因其债权债务合同或者抵押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抵押登记无效,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