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七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且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