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政府应当每年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