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实行综合补偿制度,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农村留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