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十七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有征地预公告的,征地补偿以征地预公告发布当时的土地利用状况计算。 被征地单位的安置人口数以征地公告发布前一日的在册人口数为准;发布了预公告的,以预公告发布前一日的在册人口数为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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