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 第六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 第六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市政府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进行: (一)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酒店、办公、金融和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二)同一宗用地上有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