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

第六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 第六十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告范围内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建筑物和土地功能,其房地产权拟转让、出租、抵押的,房地产权人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房屋征收公告的内容,不告知的,由房地产权人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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