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政府调控 第六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政府调控 第六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当土地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或者市场公布的土地交易价格百分之五十时,市政府有优先收购权,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土地交易价格中包括房屋价格的,应当扣除房屋价格和投资利润。房屋价格为房屋的重置价格,投资利润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的百分之十五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