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政府调控 第六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政府调控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应当每两年修订一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规划的调整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和进行听证后作出修订,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可以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制定标定地价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