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基本农田界桩或者基本农田标志牌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赔偿重新竖桩立牌所需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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