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土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他单位恢复,恢复的费用由违法用地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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