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档案信息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档案信息 第二十七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资料、测绘成果及其电子文件。 管廊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廊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管廊工程竣工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