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三十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通过验收后,连续十五日未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设置许可机关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公益广告设施通过验收后,应当在五日内发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