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住宅外立面的; (二)利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小汽车车身外表的; (三)以条幅、系留气球、充气拱门形式的; (四)在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名胜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对本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建筑控制地带内、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