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的; (四)利用建筑物屋顶的; (五)利用城市桥梁、城市轨道的; (六)依附于行道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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