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十三条 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二)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三)禁止在每日晚间十时三十分至次日早晨七时开启,重大节日时,经设置许可机关批准后可以延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