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路灯灯杆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文化、旅游、体育、会展等公益性活动,需要在路灯灯杆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经设置许可机关批准。批准的设置期限应当与活动期限一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设置期满,设置权人应当在二日内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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