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设立的专业代建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社会代建的,应当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 (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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