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报市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其中,三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发改部门统一办理。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应当明确建设方式或者建设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