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服务无障碍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服务无障碍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医院、商场、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旅游景点等公共和社区服务场所,应当设置高低位服务台,配备助视、助听、助行设备,为有需求者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盲文、大字、图片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或者人工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