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